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〔2018〕第24号和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“三同时”监督管理办法》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〔2017〕第90号的相关要求,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,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、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、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,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,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。